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民政部决定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2004年)
-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