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桨适航规定(2025年)
A章
总则
第35.1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b)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螺旋桨型号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c)在表明符合本规定A章、B章和C章要求之后,申请人有资格获得或者更改螺旋桨型号合格证。但是,螺旋桨要装于飞机,还必须表明符合《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3)第23.2400条(c)款或者《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第25.907条,除非装于该飞机不要求符合性。
(d)在本规定中,螺旋桨由列入螺旋桨型号设计的部件构成;螺旋桨系统由螺旋桨和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构成,但保证螺旋桨正常工作所必需的部件并不必须包含在螺旋桨型号设计中。
第35.2条
螺旋桨构型
申请人必须提供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31条所述型号设计定义的螺旋桨所有部件的清单,该清单应当索引至适用的图纸和软件设计数据。
第35.3条
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
每一个申请人必须备有在型号合格证颁发之前可供中国民用航空局应用,在螺旋桨交付时可供用户使用的经批准的螺旋桨安装和使用手册,这些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螺旋桨安装说明
(1)包含螺旋桨控制系统运转模式和控制系统与飞机、发动机系统功能接口的描述;
(2)详细说明螺旋桨与飞机、机载设备和发动机的物理和功能接口;
(3)定义本条(a)款(2)项要求中接口上的限制条件;
(4)列出本规定第35.5条中建立的限制条件;
(5)定义经批准使用的螺旋桨液压油(滑油或者其他液体),包括质量等级、规格说明、相关的运行压力和过滤等级;
(6)声明所制定的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假设。
(b)螺旋桨使用说明
详细说明在螺旋桨型号设计限制范围之内运行螺旋桨时所有必需的规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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