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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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
- 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2013年)
- 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