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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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199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
- 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8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