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上述调整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限届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有关法律规定
调整实施方式
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取消审批
2
民办普通、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审批
直接取消审批
3
民办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直接取消审批
4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审批改为备案
5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直接取消审批
6
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审批改为备案
7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审批改为备案
8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计、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审批改为备案
9
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设立、变更、终止以及部分业务范围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10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审批改为备案
11
外资银行分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含分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审批改为备案
12
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撤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第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审批改为备案
13
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批改为备案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1994年)
-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1990年)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8月)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四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2006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