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亚洲运动会标志(以下简称亚运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商标依法核准注册以及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特殊标志核准登记的下列内容:
(一)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标识、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和其他标志;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和其他标志;
(五)《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16届亚运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与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关于亚运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享有亚运会标志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居民住宅整体安全防范能力的通知(1989年)
-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2013年)
-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延长国家碘盐基金征收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09年)
-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