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删去第四款“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其他专门检察院。”
二、
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机构。”和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修改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三、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修改为:“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武清县设立武清区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2007年)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2001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