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
-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202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