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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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2005年)
- 文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2014年)
-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9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村镇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