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带动地方和社会资金,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本专项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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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7年)
- 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试行)(2005年)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1996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