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2001年)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车用燃料。
三、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
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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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
- 城市供水条例(2018年)
-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