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的医疗、康复等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时,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意外保险,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责任的医疗损害,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
健康保险是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遵循审慎、稳健原则,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并通过有效管理和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01年)
- 关于加快推进广播电视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意见(2020年)
- 金税三期工程后勤管理规程(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复函(2002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2018年)
- 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4年)
-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