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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