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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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200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2009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2014—2020年)实施方案(2014年)
- 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