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或受案场所、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探索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和律师服务平台,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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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YYYY年MM月)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
-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