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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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