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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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7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年)
-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