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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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
-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