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民政部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外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审议、发布、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