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本规定所指定期报告的范围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资产总额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股东权益、存款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资本净额及结构(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加权风险资产净额、贷款损失准备。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拨备覆盖率、拨贷比、成本收入比。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绿色信贷指引(2012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告(2014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2002年)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