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只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背和超越法律规定。
第四条
司法解释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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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大亚湾核电站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等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
- 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