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9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
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三条
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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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