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0〕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创办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并计划于2000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现将有关网络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开发设计和主办的用于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一管理的专业网站。其国际互联网网址域名为中国政府采购的英文缩写: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与财政部正在开发、建设中的基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包括在线招投标在内的电子商务系统共同组成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系统。
二、
为了做到网络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建设、降低网络建设和维护的费用支出、体现信息的规模优势,中国政府采购网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分级维护”的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统一负责网站的开发设计、域名注册、系统建设、宣传推广及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必须及时加载信息,按统一的域名使用并维护中国政府采购网。
三、
“中国政府采购网”栏目设置主要有政策法规、理论园地、各地动态、经验交流、采购预告、招标公告、中标信息、专家库信息、供应商及商品信息等,在开通初期其主要功能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随着基础条件的改善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开发设计标书下载、网上询价、电子投标、网上评标、网上支付等政府采购电子商务(GtoB)系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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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2011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2011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