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长春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春市历史悠久,历史遗存丰富,城市空间格局独特,工业遗产特色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样,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长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长春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7年10月15日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013年)
-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2023年)
-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农村税费改革扩大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