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
二、
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安徽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五花顶等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