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教育部关于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外事办公室、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拟允许部分无工作经历的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在华就业。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人员范围
外籍高校毕业生包括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国留学生,以及在境外知名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毕业一年以内的外籍毕业生。
二、 审批条件
外籍高校毕业生在中国就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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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2014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2013年)
- 应急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