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
第三条
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及程序变更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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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2012年)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
- 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
-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卖淫嫖娼实行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十三五”时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