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1号)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2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