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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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结束工作的建议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陕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曾俊华等3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01年)
-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