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