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2003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4年)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2年)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