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1990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四款:
租赁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做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杭州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的批复(2004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