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1990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四款:
租赁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2017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2020年)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8年)
-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
-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