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第四条
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
- 国务院关于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2018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