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年)
-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
一、
将《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采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技术方法和材料设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计与施工。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将《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第四条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测和审定后,方可使用。”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
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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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
- 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0年)
-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年)
-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