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城市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道路照明等设施及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国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具体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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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2003年)
-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
- 工业互联网网络建设及推广指南(2018年)
- 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2011年)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福州、厦门对台直接往来口岸查验单位人员编制等问题的复函(2007年)
- 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