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是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
-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2024年)
-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保险公司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2年)
- 科技助推西部地区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3年)
- 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