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药品,是指人用药品。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YYYY年MM月)
-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9年)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