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
(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
(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
(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
(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0年)
-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2011年)
-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2001年)
- 咖啡因管理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