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 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口帮扶贵州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