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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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2021年)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1999年)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大黑山等21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