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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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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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201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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