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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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
-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2005年)
-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