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假冒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地保护产品生产者、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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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9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