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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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2020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至2010年)(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
-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 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