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2023年)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 支持开展科技创新
(一)
优化科技创新服务。落实支持科技创新税收政策,支持各地结合实际,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优化核定程序、简化申报材料、提供更多便利。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培训,加强政策宣传与引导,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更多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鼓励开展基础研究。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使用大型科研仪器、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报告和相关数据。对于外商投资设立的为本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提供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各地可在基础条件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配套服务、运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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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