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二、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
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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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
-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
- 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00年)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