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十四条。
二、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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