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24年)
- 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6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表扬激励的通报(2017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
- 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