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第三条
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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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旅游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