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202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流通”,是指H股公司的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外商投资和行业监管等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自主协商确定申请流通的股份数量和比例,并委托H股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尚未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一并就“全流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全流通”申请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股东知情权、参与权,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
第四条
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办理股份转登记业务,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股票挂牌上市等程序,并依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
境内未上市股份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后,不得再转回境内。境内未上市股份股东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减持和增持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流通的股份。
H股公司应于申请所涉股份在中国结算完成转登记后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情况报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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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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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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