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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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遏制结核病行动计划(2019—2022年)(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2014年)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