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存放、管理、监督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得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监督机构和基金托管银行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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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
- 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医保局中医药局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医疗救治及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摘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与外高桥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