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注册登记服务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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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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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英文版](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2003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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