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以下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是指在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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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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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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