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7年)
-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收原澳门政府资产的决定(1999年)
-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2001年)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