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1年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函(2020年)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201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2025年)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