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屡有询问,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五年的期限内,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家公司,是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缴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1号)第一条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十四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罗范椒芬等2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06年)
- 仿印邮票图案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0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