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020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2004年)
-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