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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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07年)
-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
-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能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