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2003年)
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有效保护我国人类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人类资源流失和有害物品传入,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研究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现就加强医用微生物、人体物质、科研用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含港、澳、台地区),须提前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入境证明,持准出入境证明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携带、邮寄、运输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后,发给《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二、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人体物质出境,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准出境证明;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境和医用特殊物品的入境,须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到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三、 下列情况的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由卫生部科教司负责办理准出入境证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06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024年)
- 全国专利工作“十五”计划(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 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 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