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2018年)
第43.1条
依据和目的
为保证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43.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
(a)
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b)
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
- 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1999年)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2023年)
-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