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三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宗教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获得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及职称适用于宗教院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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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河北小五台山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6年)
-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