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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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2023年)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2000年中国的国防(200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