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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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的复函(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