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院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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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5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电解锰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