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国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本办法第二至五章适用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前、初等、中等教育的学校,其对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和校内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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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 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2018年)
- 2003—2010年全国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行动计划(2003年)
-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2005年)
-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