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6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四)项、第四款第(六)项、第五款第(五)项中的“相关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本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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